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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书下来以后,该如何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
2023-10-04 12:54:2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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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维权的过程中,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大家首先想到的维权方式就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给大家讲讲,除了我们常用的维权方式之外,还有一种维权方式,不打官司,不请律师,不花钱,算是几乎零成本的提高补偿的方法。这就是申请听证。

举个例子。

张某的房屋因在火车站附近,火车站需要扩大规模就要征收附近的居民房屋。按照此次征收的要求,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为此,该市政府决定召开房屋征收听证会,那么,房屋征收听证会如何召开呢?

房屋征收听证的流程有哪些?

政府部门在合法征收许可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需要组织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地四十八条及部委规章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人民政府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群众,必要时予以公告。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举行听证,提交证据、理由。

(4)有关政府部门陈述意见。

(5)听证代表发表意见;被征收人提出事实与理由,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6)最后陈述,各方发表陈述观点及补充意见。

(7)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申请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其他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陈述、质证、申辩等内容。

在听证会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由此可见,该市政府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召开听证会。

房屋征收涉及较多群众的利益时,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可以举行征收听证会。征收听证会一方面可以是群众表达自己对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真正了解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和调整征收补偿方案,对双方来说都是有益的。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也必须倾听社会舆情,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来调整改进征收方案。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经济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

不举行听证会,或听证会没有争取到合理补偿,我们该怎么办?

如果征收方不组织听证,其实也是违反征收流程的。或者说听证会徒有形式,没有实际内容,不管用,那也是不负责任的。

这个时候,如果我们的房屋补偿确实过低,明显不符合房屋的市场价值,那么我们就不能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我们可以和征收方进行协调,来提高补偿。

协调不成的,我们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立即启动法律程序维权。这两份文件都有针对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进行救济的法律时效,大家千万不要错过了。可以在法定时效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提高补偿。商量不了的事,就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一、在征地过程中怎么组织听证

1、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的情形

(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3)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4)制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征地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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