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2)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4)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5)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6)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7)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如果小区居民不办理装修手续。依照该办法第35条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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