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该在取得所得的第二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如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