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拘留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严重疾病,而嫌疑人在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况包括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刑事拘留的条件包括正在犯罪、被指认犯罪、有犯罪证据、企图逃跑等。看守所在羁押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严重疾病,通常会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拘留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后不能申请保外就医,因为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但有严重疾病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嫌疑人有哪些情形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三、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事实上,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正是羁押之前,看守所也会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性措施的,一开始就会对嫌疑人予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刑事拘留的条件包括正在实施犯罪、被指认犯罪、有犯罪证据等情形。对于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而看守所在收押人犯时,会进行健康检查,不予收押的情形包括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有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除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情况)、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因此,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前会对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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