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
1、行为人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3、有因果关系存在。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
4、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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