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的监护人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监护人不愿抚养孩子怎么办
子女或其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抚养子女是父母对于孩子的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针对未成年人来讲,父母是子女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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