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优点:交易迅捷,成本低。2、缺点:不利于善意第三人判断权利的归属,容易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