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报警诈骗仅仅需要转账记录就可以了,接下来就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一、经济犯罪侦查的手段有哪些
经济犯罪侦查手段一般有以下方式:
1、调查访问。又称调查询问,是一种基本的调查措施,是指利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相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是案件调查过程中常用的方法;
2、审讯。又称讯问,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是要注意的是,审讯时要注意禁止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3、现场调查。经济犯罪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察部门为了查明事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察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战略和技术手段,调查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
4、摸底检查。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调查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逐一调查有犯罪条件的个人,发现线索,确定嫌疑人的调查措施;
5、控制销售赃物。在调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的调查部门组织专业力量,依靠大众,监视和控制犯罪分子可能出售赃物的相关场所,发现赃物,检查嫌疑人;
6、查账、查询、冻结存款。在经济案件调查中,查账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是查明与案件相关的会计往来;
7、搜索、收集证据。搜查的目的是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获取检查样本,直接检查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
8、税务核定。在涉税犯罪案件的调查中,由于案件的需要,公安机关的调查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者指定有权进行税务认定的专家,对特定纳税主体在特定时期进行纳税和实际纳税状况的认定,发行认定结论;
9、刑事技术鉴定。在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中,如果需要鉴别和判断案件的证明书,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雇用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根据法定手续,通过科学分析和检查,鉴别和判断案件的证明书和事实的关系。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是指文件和印章;
10、查缉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并逮捕他们。
二、起诉诈骗的程序怎么走
起诉诈骗的程序有
1、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3、立案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
4、侦查完毕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5、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材料后决定是否起诉;
6、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起诉的,提起公诉;
7、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三、检察院立案侦查属于立案调查吗?
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进行的立案侦查是属于立案调查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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