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法律分析
预收款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税两种办法。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方法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量。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结语
预收款不纳消费税,预收账款是企业在未提供商品或劳务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而定。对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对于其他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货的当天。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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