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指明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的定义;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6)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7)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9)属于重复授权。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属于法定范围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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