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遗属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较早的法律文件见于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该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员工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条件规定在修正草案的第十一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遗属范围】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以及《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有相应待遇的主体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供养亲属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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