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教师绩效工资是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2、校长无权分配教师绩效工资,但可以根据教代会通过的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如果教师违反规定,早退迟到或者,不遵守纪律,校长有权扣除教师的绩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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