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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限制?
2023-11-07 16:40:09 责编:小OO
文档

留置权的主要权利包括占有权、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使用权、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是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取得条件包括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与占有的财产有牵连关系,并且债权已届清偿期。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二)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

(三)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五)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二、留置权人是债权人吗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取得的条件

留置权的取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二)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另外,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结语

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赋予债权人特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享有占有权、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使用权、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权利。留置权人并非债权人本身,而是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的取得需满足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与留置物之间有牵连关系以及债权已届清偿期等条件。留置权的设立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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