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地方政府规定。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特殊情况包括国有产权由经营单位纳税、产权出典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未确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制度。
法律分析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按照房产价格和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因此,房产税的纳税人就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结语
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按照价格和租金收入向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财产税。特殊情况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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