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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的法律效力及应用
2023-11-10 03:27:35 责编:小OO
文档

律师函的主要作用和效力包括:追回拖欠债权、顺延诉讼时效、澄清事实和制止侵权行为、履行法律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达成和解协议等。律师函本身只是一种警示,不会产生法律后果,收到律师函后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根据民法典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参加诉讼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其作用和效力包括以下方面: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

5.通知解除合同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

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纠纷。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那么对律师函就不需要管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律师法》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律师函的作用和效力多方面,包括追回债权、顺延诉讼时效、澄清事实、制止侵权行为、履行法律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和解协议等。律师函本身只是一种警示,不会产生直接法律后果。如果不想打官司,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可以不予理会律师函。根据《民法典》和《律师法》,律师应按约定提供意见、草拟文件、代理参与诉讼等,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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