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执行。已参保人员可合并缴费年限,跨地区转移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账户转移手续。退休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者可享受相应待遇,伤残5-10级可协商一次性结算。
法律分析
按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策,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拓展延伸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应如何解决?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首先,建立健全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其享有与全日制员工相同的保险权益。其次,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普及,提高用工单位和非全日制用工的保险意识。同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用工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此外,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互认机制,使非全日制用工在跨地区就业时仍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最后,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结语
在解决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宣传和普及,监管保障用工单位缴费,建立社会保险互认机制,完善法律法规。这些措施将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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