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后,应与对方协商要求还款或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仍会受理,但需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要件包括请求权存在、怠于行使权利事实持续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意愿控制,具有强行性。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该时效规定,需当事人提出适用。诉讼时效可中断,如权利人提起诉讼、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在超时情况下,仍可要求对方还款,对方同意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法律分析
一、诉讼时效过了3年应该怎么办?
诉讼时效过了3年应该和对方协商,要求对方还款或者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一般来说,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但是法院仍然会受理的,只要可以说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就可以支持的诉讼请求。如果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情况的,会驳回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法律要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时效已经经过那么将会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比如说胜诉权方面是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此种情况之下,仍然是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对方愿意还款的,也不会受到这个诉讼时效的影响。
结语
诉讼时效过了3年后,应与对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而是需要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但只要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仍可支持诉讼请求。诉讼时效的要件包括请求权的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以及持续存在直至届满。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控制且具有强行性。法官无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起算日期。诉讼时效可通过中断重新起算,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履行请求、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在实际生活中,超过诉讼时效会带来不利后果,但仍可要求对方还款,对方愿意还款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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