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8]1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9.8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