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是否可以视为没有利息
2023-11-09 14:42:16 责编:小OO
文档

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可视为没有利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借款人需提供真实财务情况,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未按约定提供借款造成损失需赔偿。借款人未按约定收取借款需支付利息。贷款人可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停止发放、提前收回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是否可以视为没有利息

1、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的可以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4、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5、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8、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9、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可以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下,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如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约定收取借款应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检查和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资料。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