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主旨是在特定区域内由工会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需要注意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而在基层较小的区域内能更好地满足当地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
法律分析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指镇、区、街道、村、行业),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及鞥及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区域性集体合同是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的,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原因,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
(2)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在于,在基层(镇、村、街道)较小的区域内,基层工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拓展延伸
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由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的劳动合同。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特定行业、特定地区或特定企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区域性集体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它可以作为劳动法律法规的补充,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它可以成为劳动争议解决的依据,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支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签订和执行区域性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1)大范围推行困难,应重点关注较小区域内的签订与实施。(2)基层工会在小区域内能更好发挥优势,满足特殊情况和需求。(3)区域性集体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4)具有一定法律效力,补充劳动法规、解决劳动争议。(5)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