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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在单位变更后如何继续?
2023-11-12 13:07:24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关系承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下,原劳动合同仍有效,由承继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法律废止、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原因、客观原因。客观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经济情况变化,使合同履行不可能或代价过高。

法律分析

一、劳动关系能否由变更的单位承继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什么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劳动关系能由变更的单位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原因以及客观原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和经济情况变化等,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失去经济价值。在这些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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