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保障债权人权益。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能充分受偿。如果债权人无法通过起诉债务人获得充分赔偿,应允许再次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可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所谓的担保,不论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将来债权人能够获得充分的受偿。因此,如果债权人通过起诉债务人不能获得充分受偿,应允许债权人再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以实现设立担保的目的,从而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追溯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界限
在法律上,追溯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界限是指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连带责任担保人进行起诉,并界定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主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追溯连带责任担保人,即担保人承担与主债务人相同的法律责任。然而,在追溯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担保方式、担保人的行为等。法律责任界限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释,以确保担保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连带责任担保在保障债权人充分受偿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债权人若无法通过起诉债务人获得充分偿还,应允许其单独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界限时,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合同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行为等。确立明确的法律责任界限,既保护担保人的权益,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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