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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规定承租人有哪些权益?
2023-11-12 08:41:37 责编:小OO
文档

拆迁补偿中,承租人的权益与解除租赁协议或未解除租赁协议有关。如果解除租赁协议或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人不再给予承租人补偿。未解除租赁协议时,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可重新订立租赁合同或获得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救济手段可向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租赁关系存续时,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款,但需谨慎处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一、拆迁补偿时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一)解除租赁协议

房屋拆迁时,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与承租人补偿。

(二)未解除租赁协议

1、产权置换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人获得费用

搬迁补助费:按照建筑面积或合作规定进行计算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1)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2]停产停业损失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用。

(三)救济手段

如果对拆迁方案不满意,建议千万不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以依法向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

二、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承租人有权就相关损失获得拆迁补偿,拆迁单位与出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也往往将承租人的补偿款列入其中。如果租赁关系存续,承租人就有权获得该补偿款;但是,如果出租人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已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的,承租人的相关利益就排除在外了。所以双方均应慎重处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防引发新的纠纷。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应包括解除租赁协议或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费用补偿。承租人有权获得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然而,如果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出租人已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则承租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排除。因此,双方应谨慎处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避免引发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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