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安监局有权对涉事企业进行罚款、暂停施工等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处理、调查报告提交和对主要责任人处罚。如果工地停工是因为发包人原因,发包人需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和费用;如果是承包人导致停工,发包人有权要求违约责任承担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安监局能对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吗
建筑企业发生死亡安全事故的,一般会构成犯罪,除了对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安监部门对涉事企业可以处罚款、暂停施工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工地无法施工的处罚
1、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因承包人导致工程停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结语
建筑企业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了刑事责任,安监部门可对涉事企业处罚款、暂停施工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可处以相应罚款。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撤销相关资格,构成犯罪者则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包括组成事故处理小组、现场处理、提交初步调查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等。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将做出相应处罚。若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工地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或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