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法律另有详细的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合同能否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1、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民法典法》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有哪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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