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局罚款标准有什么
1、统计局罚款标准如下:
(1)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
(2)10%以上20%以下,企业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3)20%以上或违法数额较大,企业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个体3000元以上至10000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统计局交罚款需要什么
交罚款需要带现金或银行卡、罚款缴纳账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