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5、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6、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7、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9、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10、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11、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12、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13、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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