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其他保全错误的情形。比如所保全的财产非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这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应当准许。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既然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了。当然,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被部分驳回,部分获得了支持,那么,解除保全的范围也就应当是被驳回的部分。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实务中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比如,最常见的是申请人已经撤诉,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却没有申请解封,在此情形,法院就应当主动解除查封,以免给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 第二十一条 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事实上冻结被申请人的资本总额超出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配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花费后余额明显超出裁定保全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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