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区别在于:1、二者适用的条件不一样。2、有权力决定拘留,与有权力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没有完全的相同(一般的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决定和执行,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要拘留嫌疑人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来执行)。3、二者羁押的时间期限不一样(拘留一般情况下是14天,逮捕为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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