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合理的补偿可以直接由国土部门处理,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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