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关于刑事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应予立案的标准,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非法拘禁罪哪些情形不受二十四小时限制
非法拘禁罪不受二十四小时限制的情形有:
1、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
3、非法拘禁致人残疾、死亡、精神障碍;
4、为了非法扣押债务,拘禁他人;
5、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知道自己是无辜的人。
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雇人绑架欠债人犯什么罪?
绑架债务人追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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