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介绍了非法拘禁的定义、犯罪主体以及构成本罪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做出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但时间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以及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情形,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使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或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法律上并未对非法拘禁的时间作出限制,原则上只要做出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一、非法拘禁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非法拘禁5个小时构不构成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软暴力刑事案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累计12小时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没有时间上的具体要求,但需要实际上已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有拘禁行为即可构成,没有时间和行为上的要求。
4、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在拘禁时间、行为、后果、次数上不受限制。
结语
总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使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或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构成本罪,即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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