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彩礼在婚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存在一些异常情况,如未登记结婚但生育子女、一方去世等。根据规定,这些情况下彩礼通常不予返还,因为同居生活已被视为婚姻,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双方已承担家庭责任。此外,婚约存续期间一方去世也不予返还。尽管这些情况给当事人带来痛苦,但根据法律和风俗习惯,彩礼不应退还。
法律分析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再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彩礼自古就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订婚之后,很容易出现较多异常情况例如双方未登记结婚就已生育子女的、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虽然给双方带了极大的痛苦,但根据规定,这种情况下彩礼是不用退还的。
结语
结论:根据中国传统的习俗和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情况下,一般不予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一般不予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也不应当返还。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一般不予返还彩礼。总而言之,根据规定,这些异常情况下彩礼是不用退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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