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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23-10-27 04:56:23 责编:小OO
文档

【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已经经过了15个年头,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却因其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繁琐等问题遭人诟病,国家赔偿无“精神”更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大的缺陷。随着国际国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日益加强,我国为保障公民人权不受侵犯,对国家赔偿法作出了重大修改,修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本文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着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本人针对国家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中显得尤为重要,它扩展了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加强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力度,但遗憾的是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有法律无标准的情况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注:全文共6247字)【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保障人权;精神损害赔偿以下正文: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总的来说,当前社会矛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与个人间的矛盾,另一类是个人与国家间的矛盾,两类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而为了解决好个人与国家间的矛盾,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精神利益、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人权也意识不断提高。他们所重视的不仅仅是身体或者财产的权益,也迫切希望精神上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如何处理国家机关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了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的违法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后找不到法律武器去维护其精神上的权益。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了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是法制的落后,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社会和法律进步的重要标志。人类社会演变中,私有制的产生导致国家的建立,国家建立以后又通过政府的形式管理国家,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早期,政府的权利高于一切,“国家赔偿”一词还没有出现,在那时,“国家豁免权”被广泛用于各个行政和司法领域,即使政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严重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也是没有权利向国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的。②在那个国家赔偿“全面否定”的时代,要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失更是无从谈起。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演变,主权在民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政府的公权力不断分化,开始了政府时代向民权时代的过度,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1873年法国布朗戈案的判决标志了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逐步的建立和发展起来。到了现代,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通过判例或者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个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标榜人权的现代社会,精神权益的保护甚至比人身权益的保护更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法律进步。(二)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人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权既包涵了物质方面的内容,也有精神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者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民事方面的法律依据,随后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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