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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23-10-27 04:56:2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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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的范围,本次修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至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条款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大量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而如何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水平,依法审理好有精神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乃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本人在此就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作些具体分析研究。一、精神损害的概念、损害事实的构成及表现精神损害,指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国家侵权损害,造成公民正当或合法的精神权益的损失。国家赔偿中的有关精神损害应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过错。作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精神损害事实,由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及因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导致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这两这两个要素构成。侵害事实的表现也是精神痛苦,它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有区别的,后者主要表现忧郁、烦躁、哀伤等精神状况,而在机体功能上一般并无障碍,侵犯精神性人身权通常首先发生的是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例如名誉权被损,遭到社会评价的降低),然后才发生精神痛苦。精神痛苦程度与遭受贬低程度往往是相应的。这类精神损害在不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来救济,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达到正常状况。根据现代的标准,人的“健康”本身就是包含着生理、机体的健康和心理、精神的健康,很难想象,因健康权受到侵害致伤致残,其损害仅仅停留于伤的机体上而精神上却不会受到伤害。同样的道理,因生命权受到侵害造成公民死亡的,其家属怎会无动于衷?与人格性精神权受损害不同,侵害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往往会给受害人造成残疾或死亡等不可逆转的后果,其带给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当然不会是短暂的,有时甚至会伴随终生。因此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后果,其导致精神损害的原因特定而真实,人身伤害与造成精神损害结果的关系是明确的。精神损害事实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一)健康权受到侵害,未造成残疾。但在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存在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丧失或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受害人现实的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的幸福。(二)健康权受到侵害,造成残疾或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其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寿命较同龄正常群体缩短,其未来的生命权间接受到损害。(三)生命权受到侵害致受害人死亡。因受害人死亡而致其近亲属精神上的痛苦。(四)其他情况。受害人因非颅脑损伤而出现的永久性精神障碍,这种精神通常是因为受害人受伤或致残后生活质量下降、社会评价降低,对未来生活悲观失望等原因诱发的永久性精神障碍。在人身伤害不一定很严重的情况下,因为受害人的人体差异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当受害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发生上述方面的情况,可以认定为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经济赔偿也是一种途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可以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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