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时,应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既要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又要尽可能给予其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被拆迁人获得的行政赔偿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利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其次,应当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情况,防止确定的赔偿标准过度偏离正常的补偿标准,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差过大,对其他被拆迁人造成另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再次,要全面考虑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确定的赔偿标准要秉持合法性、合理性、一致性、公平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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