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可期待利益的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侵权行为造成未来营业收入等的可期待利益是可以主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实事求是,是指对期待利益损失的有无、大小的确定,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这里所说的事实,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期待利益损失的事实。确定期待利益损失是否存在,一般应把握两个条件:
(1)受害人的未来利益是否具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期待利益应当是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必然能够实现的未来利益。如果未来利益仅具一种设想或可能,而尚未具备实现的充分条件,则不宜以期待利益损失论;
(2)这种未来利益的丧失,是否在客观上给受害人的经济生活包括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既要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因违法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基本相适应。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加害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也负有责任的,那么加害人只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损失部分,而不应全部赔偿;如果由于受害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结果发生的,那么加害人一般不予赔偿。
(二)依法限制。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并不意味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或者对任何期待利益损失都不加区别,一概予以赔偿。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法限制,做到既公平合理又适当可行。
(l)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的,则依法对期待利益损失不予赔偿。
(2)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方法和最高限额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或者依照规定的方法和限额进行赔偿。如《银行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方法或赔偿范围进行赔偿以后尚未弥补的期待利益损失,依法不再赔偿。
(3)对于某些涉及面较广,损失过大,不宜赔偿或者无法进行赔偿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期待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或者不予全部赔偿。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该场合的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往往是在国计民生中占重要地位的单位,要它们承担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很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国计民生;另一方面该场合的当事人其业务本身具有较广泛的涉及面,对损害后果往往无法承担责任,或者无法全部承担责任。
期待利益的特点
作为一种合同利益的构成要素之一,相比较于信赖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1)未来性。可期待利益是一种基于现行签订的合同而得出的将来的合理预期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这未来的某一时间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或合同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实现仅是一种可能性。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圆满、完全履行完毕后其才能实现。
(2)现实性。“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即只有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将可能得到的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3)不确定性。可期待利益将来能否实现,转化为既得利益,这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势;其二,依赖于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以及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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