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2.对决定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3.治安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一、治安拘留会有案底吗?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治安拘留一般不会有案底。但被拘留人的档案中会有该记录,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记录中会出现该次处罚的记录,这种记录是会伴随其一生的。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不是刑事处罚,一般对行为人以后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没有什么影响
二、治安拘留可以保释吗?
治安拘留一般时间较短,其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最长也就20天。即使认为处罚有误,申请救济也不会停止处罚的执行,所以一般来说是不能保释的。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里所说的担保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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