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规定
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规定是指所有法律中有关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我国有关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
二、损害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
损害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
2.损害赔偿知识中的损益相抵原则,即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损害赔偿知识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即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内容如下:
(1)过错比较,即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2)原因力比较,即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两种情况:
①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②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三、损害赔偿原则的意义
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维护保险制度宗旨,促进保险活动健康发展。
2.实现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损赔偿原则对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杜绝人为因素使意外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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