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退休职工身体经过检查必须住院时,据医师开的病情证明书,便可以开始入院治疗。对于急诊问题可先治疗;
但必须三天内凭借医院相关证明补办入院手续,否则保险将不予以报销。转院须经院长签字及相关手续,保险才能处于报销范围内。不同级别医院在报销比例方面不同,保险对于自费性药物不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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