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违法的。
孩子的去世需要经过公安调查,排除他杀才能合法处理,抛尸是法律不允许的,孩子一出生,如果是在正常医疗机构,都会登记出生情况。但是如果不是在医疗机构出生,如何死亡的,都需要经过公安调查.
有婴儿去世,公安都会以刑事案件标准进行调查,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侮辱尸体罪等
如果新生儿的死亡并非他人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那么不属于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范畴。
如果新生儿的死亡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那么新生儿的家长可以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对于夭折的婴儿尸体处理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4.对死胎(死婴)的处置,由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置办法,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5.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第三条、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 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尸体解剖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提出书面要求作尸体解剖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同意。
对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应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逾期不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