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相撞,对方全责,并拒绝赔偿,可以起诉。
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内容如下: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2、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5、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
7、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