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伤残如下;
1、一级。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3)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2)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3)面部中度毁容;
(4)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5)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3)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4)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2)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3)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4)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3)全身瘢痕面积≥30%;
(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2)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4)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5)面部烧伤植皮≥1/5;
(6)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7)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2)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3)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