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商、商业、修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7%)
金融保险业5%
金融:贷款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通信业3%
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
电信: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号和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业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其他电信的业务。
文化体育业3%
娱乐业20%
5%保龄球、台球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服务业5%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1、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除国家规定可以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税外,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12号)的规定,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分地区调整,江门地区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4、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7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税率5%)。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