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偏瘫的程度,可分为轻瘫、不完全性瘫痪和全瘫。
2、轻瘫:表现为肌力减弱,肌力在4-5级,一般不影响日常生活;
2、不完全性瘫较轻瘫重,范围较大,肌力2-4级;
3、全瘫:肌力0-1级,瘫痪肢体完全不能活动。
偏瘫属于0到5级伤残,身体状况不同,伤残的级别也会有所区别。
1、0级:0级伤残是指偏瘫患者没有任何肌肉收缩的能力,出现了完全瘫痪的情况。
2、1级:1级伤残是指偏瘫的患者有肌肉收缩的能力,但是不能够移动。
3、2级:2级伤残是指偏瘫的患者有肌肉收缩的能力,而且还可以在床上进行平移。
4、3级:3级伤残是指患者的患肢可以适当的平移,也可以抬离床面,但是患病的肢体不能够抵抗阻力。
5、4级:4级伤残是指偏瘫的患者可以抵抗重力,也可以抵抗一定的阻力,但是不可以抵抗较强的阻力。
6、5级:5级伤残是指偏瘫的患者有正常的肌力。
患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判断伤残所属的级别。
申请残疾鉴定程序?
(一)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二)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三)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四)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五)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