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一、免予起诉的仍然是有罪认定
免予起诉只是免除了被告人的刑罚,并不免除其罪责,它仍然是一种有罪认定,正如同法院的免刑判决仍属有罪判决一样。但是,免予起诉的有罪认定与法院的有罪判决相比,是在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一定限制的条件下作出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能自行辩护,不能委托辩护人;只能申诉,不能上诉)。根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如果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作无罪辩护,就应当提起公诉,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在保证被告人充分行其辩护权、上诉权的条件下进行裁判,而不能由检察机关在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不享有上诉权的情况下,通过免予起诉程序作出终局的有罪认定。
二、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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