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监护人负责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责任可减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分析
致害的一方监护人负责。因为两个小孩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起玩耍致一方受伤,那么致害的一方监护人也就是家长,要承担对方因受伤所收到的损失。但是受伤一方在这件事上也有责任,家长没有很好的尽到监护职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拓展延伸
责任认定:两个小孩玩耍追赶中的意外伤害责任如何界定?
在两个小孩玩耍追赶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中,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首先,需要考虑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常识。如果其中一方明显违反了这些规范,例如故意推倒对方或者不注意周围环境,那么该方在意外发生时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其次,需要评估双方的年龄和能力差异。如果一方明显年龄更大或者体格更强,可能需要对其行为更加谨慎要求。最后,需要考虑受伤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如果一方的行为导致对方受到严重伤害,那么该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多责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最终界定双方在意外伤害中的责任。
结语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造成伤害的一方监护人应承担对方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然而,受伤一方在事件中也有一定责任,因为其家长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在界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年龄和能力差异以及受伤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等因素。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界定双方在意外伤害中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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