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根据村民家庭人员和本村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确定:
(一)1-2人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建筑
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确定。
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划审批标准:
(一)村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80%:
(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
(三)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
(四)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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