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在战争期间,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和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罪犯,犯罪情节轻微的话,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情节严重的话,处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由哪些要件构成
1、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四要件是;
(1)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4)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战时自伤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刑法中规定的战时自伤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情形。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条规定,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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