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的处理方法: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应根据三个原则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居人和缺乏经济来源的同居人。第三,承租人或同居人在获得公共房屋租赁权时支付了更多款项,可以适当得分。
4、区分房屋性质,除公房拆迁补偿金分割外,实践中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种房屋时发生的纠纷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停原则。被拆除的房子是由于实行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租赁住宅,补偿金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者,实际居住者的配置根据市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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